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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湛江市科技园区扶持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5-08-12    阅读数:8002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为加快“南方海谷”建设,推进市级科技园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科技园区基本建设。通过贷款投资建设的科技园区,前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后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额度的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科技园区集聚资源。科技园区引进的科技企业总部、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技项目,市财政按其近3年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和设备等投入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无偿补助;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专项扶持。   第三条 支持科技园区建立科技金融体系。科技园区引进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科技园区内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在本市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园区引进高水平运营团队。科技园区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的,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支持其运营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通过出让方式,利用工业用地或科教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科技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3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园区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和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10%的比例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园区建设人才公寓。科技园区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出租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8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科技园区是以聚集科技资源、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群为目标,并经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建设的科技园区。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均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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