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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2    阅读数:10462
 湛府〔201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根据经核实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近3年投入的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和设备经费等,市财政按不超过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无偿补助。   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设立湛江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与湛江市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面向创新创业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贴。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市联动支持孵化器在孵企业融资发展。探索推进“科技创新券”,引导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对总部设在我市的新上市企业给予补助。   三、积极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出台《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建设、新增孵化面积、营运、绩效等方面给予全面补贴,对在孵企业实行租金补贴。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300万元。对大型孵化器建设给予贴息补助。   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获得新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落地湛江的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专项扶持。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职务成果转让收益应当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对产业化后经济效益显著的获奖成果给予额外奖励。对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公开科技项目信息资料,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   六、提升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对市直、驻湛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以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项目,按所获奖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金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相关科研人员。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七、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度。健全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调动人才创新性和积极性。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湛创新创业,在创业资助、科研支持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本市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推行知识产权便利措施,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和专家服务试点,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力度。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推行“专利服务券”,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热情。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对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通过贴息等方式推动专利质押融资、交易和保险工作。   九、营造全民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个人和在校学生自主创新创业。支持学生以创新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给予房租优惠、创业指导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 “一址多照”和“住改商”住所登记,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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