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5    阅读数:5074

各县(市、区)科协,市科协机关各部室:

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已经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12月7 日

 

 

 

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的创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要求,以提高社区居民科学素质为目的,以加强科普阵地建设、组织网络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为载体,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大力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行动”,探索建立社区社会化管理模式下科普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创造有利于社区科普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在提高社区人群科学素质、增强社区科普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标准:

    (一)党政领导重视

    1、党政领导重视科普工作,把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工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将社区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目标考核。近五年来,社区内没有发生重大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

    3、社区建有完善的科普规章制度,制定有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三年规划,科普工作计划、文件、资料管理规范。

    4、社区年度有一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科普工作开展。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二)组织网络健全

    5、社区建有科普工作小组,负责辖区科普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备社区专(兼)职科普干部,负责辖区的科普日常工作。

    6、社区成立不少于20人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建立科普志愿者档案,对科普志愿者做到有组织、有活动、有培训、有考核和相应的激励机制。

    (三)基础设施完善

    7、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手段较强,社区科普工作的办公、通讯、宣传、网络等设备设施配置完好。

    8、社区建有科普图书室、科普活动室(培训室)等科普活动场所,配备有科普影像设备。

    9、社区有各类科普图书100册以上,年度新增科普读物达到10%以上,图书借阅登记规范。

    10、社区主要公共场所建设有固定的科普宣传画廊,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

    (四)活动丰富多彩

    11、积极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技周、广东省科技活动月等重大科普活动;每年举办1—2次特色科普活动。

    12、开展科普知识进小区、进家庭活动。科普知识进家庭达60%,参与活动总人数达到辖区人口的50%以上。积极组织开展科普示范家庭评选活动。

 13、利用辖区内的各种科普资源定期开展科普培训、讲座、科普文艺表演等科普活动。社区每月开展科普活动不少于1次。

 14、社区组织开展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科普知识竞赛或科技制作竞赛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寒暑期活动不少于100人次。

    (五)工作成效显著

     15、社区居民科普意识明显增强,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深入人心,辖区内无重大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现象发生。

     16、社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服务完善,文明和谐。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7、申报。拟申报社区要严格对照标准,认真填写《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申报表》,由县(市、区)科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好中选优”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核推荐上报工作。可以周年申报,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18、申报受理部门: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

 19、申报受理时间:每年4月30日前。

    20、审核与命名。湛江市科协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科协推荐的“科普示范社区”进行审查核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命名挂牌。

    21、奖励。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好中选优”的原则,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及其他科普项目的申报评选。

第五条  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复查验收,届满考核合格者,保留命名认定;考核不合格者,撤销“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称号。

第六条  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销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严重的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履行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义务,按照湛江市科普示范社区考核标准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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