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市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湛江市科协)是湛江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湛江市委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湛江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组织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参与湛江市地方民主政治,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三条 湛江市科协贯彻国家和湛江市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湛江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五条 湛江市科协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性学会)、县(市、区)科协和在湛江的企业及高校科协组成,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开展决策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籍。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及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兴建和办好科学技术活动阵地,举办符合湛江市科协宗旨的公益性事业。
第十五条 开展全市性学会的业务管理和基层科协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全 市 领 导 机 构
第十六条 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湛江市科协的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全市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由全市性学会、县(市、区)科协、企业科协、高校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八条 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湛江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湛江市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全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湛江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授予名誉职务、荣誉称号,聘请顾问;
三、提议全市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变更或增补,并报下一次全市委员会会议确认;
四、决定接纳或除名组成单位;
五、决定召开全市委员会会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可选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正、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完成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四章 全 市 性 学 会
第二十二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照科学技术的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加入湛江市科协的全市性学会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二、承认湛江市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湛江市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湛江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为湛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湛江市科协领导,执行湛江市科协决议,承担并完成湛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参加湛江市科协组织的活动,可派代表列席湛江市科协全市委员会会议,推举代表参加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
全市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和全省性学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二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凡违反湛江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湛江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湛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和基层组织,业务上受湛江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条 县(市、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市、区)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县(市、区)科协章程,选举县(市、区)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科协执行湛江市科协决议,承担并完成湛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参加湛江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推举代表参加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六章 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 在湛江的企业、高等院校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湛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和基层组织,接受本企业或本高校领导,业务上受湛江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四条 加入湛江市科协的企业、高等院校科协,承认湛江市科协章程,有相当数量的会员,能独立开展工作,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协,执行湛江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湛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参加湛江市科协组织的活动,可派代表列席湛江市科协全市委员会会议,推举代表参加湛江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二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其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协凡违反湛江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湛江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七章 工 作 人 员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协工作人员,参照企业、高等院校相应人员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参照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待遇,表彰、奖励和推荐优秀工作人员。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普、青少年科技活动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经费收支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和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及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湛江市科协的英文全称是ZHANJ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湛江市科协会址设在湛江市赤坎区。
第四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县(市、区)科协,企业、高等院校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