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科协〔2015〕22号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县(市、区)科协,机关各部室: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协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科协党组班子会审定,现予印发。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3月31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协项目资助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 “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密集,科协组织就建设到哪里;哪里建立科协组织,建家交友活动就开展到哪里”的指示落到实处,以及贯彻落实《中国科协2014年推进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号)、《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发〔2013〕11号)》精神,大力加强企业科协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科协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服务湛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新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经费按照“择优支持、适当补助、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企业科协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
1、成立企业科协;
2、“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
3、科技工作者服务活动;
4、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
5、科技创新与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
6、技术创新方法培训;
7、千会万企金桥工程。
第四条 市级企业科协直接向市科协申报经费。各县(市、区)科协负责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科协项目的收集、汇总、审核、推荐工作。
第五条 企业科协项目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为市科协登记管理的企业科协;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湛江市科协企业科协项目资助申报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三)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一份以及项目相关内容照片;对不报送活动总结报告等材料的,停止资助拨款,并在2年之内不再受理提出的资助申请;
(四)项目经费来源有财政出资、自筹资金以及上述方式相结合等类型,每个企业科协财政出资1-3万元;
(五)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完成项目研究,或者无法落实所需其它经费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所申报项目当年内启动并完成;
(二)所申报项目没有获得过市科协其它经费支持或资助;
(三)未能完成当年资助项目或未能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下年度资助项目。
第七条 湛江市科协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企业科协工作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经费补助的等级、标准和数量。
第八条 项目受理和评审
申报项目由市科协学会部集中受理,然后由市科协班子对所提交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获得项目经费补助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内容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湛江市科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湛江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项目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协作任务目标没有完成的。
(四)因各种原因导致协议失效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协应当加强对本级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市科协要求,汇总上报项目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湛江市科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