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科学优秀建议奖奖励条例
为了表彰广大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教兴国”工作的方针政策,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提出建议的积极性,促进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及执行程序的建立和健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奖定名为湛江市自然科学优秀建议奖。
第二条、本奖每两年评奖一次。(从1994年起按双年)
第三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建议具备请奖资格:
1、每届两年间的建议。
2、在市科协系统(包括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县(市、区)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下同),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或通过市科协系统有关渠道报送的建议。
3、已经被各级组织、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采纳实施。
4、已经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广泛的社会效益(含生态、环境效益,下同)。
第四条、本届受奖建议分为一、二等奖和表扬奖。
对我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建议,可授予一等奖。
对部门、行业、地域的经济建设或学科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建议,可授予二等奖。
对部门、行业、地域的经济建设或学科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有 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建议,可授予表扬奖。
第五条、本奖实行荐举制和复审制。市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县(市、区)科协(含企业科协)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该奖项目的初评和推荐。由湛江市自然科学优秀建议奖评审委员会复评。
第六条、获建议奖的建议者不论是个人(即建议由个人署名,包括数人联名),还是集体(即建议由集体署名),均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申报、推荐和评审请奖项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湛江市自然科学优秀建议奖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四月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