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协,市科协机关各部室:
《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 》
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12月7 日
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培养、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对“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带领农民科技致富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由实体性法人举办,直接联系农户,体现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公益性质,在农村开展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技示范和培训、种苗供应和技术指导服务的实体性场所,并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湛江市科协”)命名“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以示范的方式普及农村先进技术、推广农业新成果、传播现代农村科技信息和先进管理办法、提高农民群众科技素质和技能水平、带动农村群众科技致富的重要载体,是农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群众学习和掌握农村适用技术的重要设施和场所,是县(市、区)科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基层组织和阵地,是湛江市科协开展和推动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抓手。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接受当地县(市、区)科协科普工作指导,湛江市科协将在优秀项目推荐、项目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条 件 和 标 准
第四条 申报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基地接受湛江市、县(市、区)科协的工作指导,定期向当地科协和上级科协汇报工作。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500人次。积极参加科协组织的科普活动,获得过县级(含县级)以上科普工作表彰。
2、基地具有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人员和设备。建有科普工作机构和科普宣传栏,制订并落实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建立并健全科普活动档案,在基地的显著位置设有固定的科普工作标志和标识。
3、基地创办时间在2年以上,直接联系和服务周边农户达到100户以上。有一定的试验示范和生产规模,年经营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其中:(1)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在10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亩;(2)畜类养殖基地:大牲畜存栏200头以上,小牲畜存栏1000头以上。商品畜类:大牲畜年出栏500头以上,小牲畜出栏1000头以上;(3)禽类养殖基地:存栏1000只以上,商品禽类年出栏10000只以上。特种和珍稀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4)水产类基地:种苗繁殖场规模要达到10亩以上,商品水产养殖规模要达到30亩以上。
4、基地重视科普工作的经费投入,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到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费用占基地年生产总值的3—5%。
5、基地与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建立有多种形式的联系。有自主创新项目或承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研究、实验、示范和推广项目。坚持每年向农民推广新技术(新品种)1项(个)以上。
6、基地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是当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龙头或支柱。
7、基地所联系和服务农户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20%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与 评 审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办法:
1、申报单位直接向所在县(市、区)科协提出申请。县(市、区)科协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查同意后,上报湛江市科协。湛江市科协根据情况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科协推荐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命名,颁发命名通报和牌匾。
2、申报单位需提交:①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②科普示范基地两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的发展规划(1000字以上),③基地科普活动相关资料和图片(主要反映基地成立时间、规模、领导重视、技术推广与培训和带动群众情况等)。所有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版。
3、县(市、区)科协需要提交检查、初评和推荐意见。
4、申报受理部门:湛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
5、申报受理时间:每年4月份前。
第四章 管 理 和 服 务
第六条 湛江市科协对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周年申报及评审命名,每三年对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复查验收。届满考核合格者,保留命名认定;考核不合格者,撤销“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第七条 湛江市科协按照工作需要开展各基地经验交流和参观学习。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指导基地的科普工作。帮助基地与大学及科研院所建立密切联系。协助组织市场营销和策划。
第八条 对于在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湛江市科协将给予表彰,择优安排科普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国科普示范基地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湛江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宣传伪科学的;
3.损害农民利益的;
4.不开展科普活动的;
5.三年后复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